-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295/2025-0022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0-28 发布日期: 2025-10-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 标题: 【文字解读】《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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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科研机构及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修订的《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国家与山东省对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相继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法规,对新时代科研诚信工作提出更高、更细、更严的标准。随着济南市科技创新活动日益活跃,创新创业浪潮兴起,科研主体更加多元,科研形式愈发多样,原有管理办法在管理范围、机制设计和处理措施上,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在此背景下,市科技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
二、决策依据
《办法》的修订严格遵循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提供法律基础;
2.《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作为中央层面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
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为本市科研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提供地方性法规依据;
4.《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 号),为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提供统一、规范的程序指引。
三、出台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最新精神,回应社会关切,系统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同时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恪守诚信、勇攀高峰,为“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四、重要举措
《办法》修订是对原办法90%以上条文的重塑与升级,是一次深刻的制度重构。重要举措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边界。新《办法》构建了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架构。在“信用管理”中,进一步强化市科技局统筹协调职责,细化11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的领域与辖区管理责任;明确济南社会科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管理,实现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诚信管理的全覆盖。同时,突出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压实内部管理、教育培训及自我监督责任。
(二)创新管理机制,实现全流程闭环监管。“诚信管理机制”是本次修订的亮点。在保留诚信承诺制、资格核查等有效做法基础上,新增并完善多项机制,将诚信要求嵌入科技活动全环节,实现无缝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制度,首次明确对信用良好主体在科研资助、监督频次、创新支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部门联合,提高失信成本;细化分级分类,对信用主体实施A、B、C、D四类动态监管,实现精准监管。
(三)细化失信认定与处理,提升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扩充细化“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部分。扩充失信行为清单,使认定标准更加清晰,覆盖面更广;系统化处理措施,列出了14种处理措施,从轻到重,形成梯度,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首次系统提出六大情节判定因素,提供裁量指引;规范调查处理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处理决定的作出程序及信息汇交时限,保障案件规范高效处理。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体现惩教结合原则。创新“信用调整与修复”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修复机制,对处理期限届满的主体及时移出名单,对非严重失信且已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申请复核等途径修复信用,这既维护制度严肃性,又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机会,体现包容审慎与惩教结合理念。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一)衔接安排
1.适用原则: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存量问题。《办法》施行前已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按原办法规定执行;施行前发生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科研失信行为,若新办法处理较轻,适用新办法。
2.过渡期安排: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各相关单位完成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确保与新办法衔接;已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主体,可按新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建立完善本辖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
(二)新旧政策差异
1.系统性更强。《办法》构建了从预防到监管、再到惩戒与修复的完整制度链条,形成闭环管理,系统性地解决了科研诚信建设“怎么管”、“管什么”和“如何罚”的问题。
2.操作性更优。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详细列举、处理措施的分级分类、情节判定的多因素考量以及处理程序的明确规范,《办法》极大地提升了基层单位执行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3.导向性更明。《办法》不仅“堵后门”,严厉惩戒失信行为;更“开前门”,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制度,让诚信成为科研人员获取科研资源的“快车道”。这种奖优罚劣的双重驱动,将有效引导科研活动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4.协同性更高。《办法》贯穿了“大科技”理念,强调多部门协同,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共享与联动管理,旨在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新格局。 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进入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必将为净化科研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城市科技创新能级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5170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