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295/2026-6176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4-27 发布日期: 2026-04-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科发〔2026〕12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26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7日

       

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26版)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围绕全市“13+34”产业链体系建设一批细分产业领域专业化孵化器,持续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进行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孵化器认定工作;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完善,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具备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鼓励聘用全职或专职的技术经理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5%,鼓励支持入孵OPC(一人公司)项目;孵化器的产业集聚度原则上应达到50%及以上,每年在孵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少于10家。

(五)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2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5%。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供应链资源对接、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辅导、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孵化器应当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和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已经通过省级或部级认定的孵化器,不再纳入市级孵化器统计范围。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七条  申请单位依属地原则向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要求在济南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科技云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通过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并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函。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的系统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分别进行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新认定的孵化器每年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以及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孵化器,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济南市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济科发〔202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