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295/2021-00082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成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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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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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9年10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济科发〔2019〕59号)的通知,政策有效期1年已到期,现拟完善相关内容出台新的政策,新政策对原政策核心点不作大的调整,新增一条内容“加快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政策有效期3年。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单位对政策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联系单位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处,联系人张根生,联系电话66608842,邮箱fwycjc@jn.shandong.cn

附件: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第二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四类主体补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享受政策补助。

第四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第五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10亿元(含)以上,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0.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依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通业务、精技术、懂市场、会管理、能创业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提供科技经纪、成果转化服务。依托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济南)平台,在该平台上挂牌交易的技术成果评估费、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条  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能力;

(二)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促成3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申请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PDF电子版):

(一)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

(三)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视同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给予政策补助。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的统筹协调工作,编制专项资金适用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申报、复核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拨付。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资金补助按年度实施。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区县科技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自2021年4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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