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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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高新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2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26日

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等单位济南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在促进区域性科创中心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鼓励各县区、高新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PCT专利申请资助;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四)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20件以上的科研院所、100件以上的驻济高校和年PCT专利申请达到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奖励。

第八条  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

(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

(三)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

(四)专利导航,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

(五)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六)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七)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专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八)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托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九)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建设。

第九条  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专利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五)县区专利执法资助; 

(六)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七)专利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及快速维权机构建设;

(八)涉外专利维权。

第十条  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利文献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分析、维权援助、大数据融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济南市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分析及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发布;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创新主体专利信息应用能力建设,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

(三)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园区创建;

(四)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奖励,济南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五)知识产权宣传;

(六)中小学知识产权创新教育与试点示范学校建设;

(七)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八)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2000元/件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三)PCT专利申请被受理并缴纳费用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

(四)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4—6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2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1000元/件资助;满6年(7—9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3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2000元/件资助;满9年(10—12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6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4000元/件资助;满12年(13—15年),最高给予6000元/件资助;满15年(16—20年),最高给予8000元/件资助。

(五)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给予奖励,达到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科研院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20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给予奖励,达到20—30件的奖励5万元,31—50件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奖励20万元;驻济高校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给予奖励,达到100—200件的奖励5万元,201—300件奖励10万元,300件以上奖励20万元。

(六)企事业单位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给予奖励,达到5—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运用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5万元/家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

(二)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给予补助,其中小微企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用补助不超过5万元,具体按照《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济财企〔2017〕6号)执行。

(三)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专利权人投保的专利权给予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件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该项资助总和不超过2万元;非职务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件资助。 

(四)对被确定为济南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项资助,省、市不重复支持。

(五)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形成一批专利布局科学合理、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对市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企业自主提出的导航分析研究,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项、100万元/项、10万元/项的资助。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省、市不重复支持。

(六)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新认定国家专利运营试点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家资助。

(七)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山东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每年给予最高8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济南市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的,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家资助。

第十四条  专利保护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县区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资助200元/件,协助调解、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资助1000元/件。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效能。

(二)对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300元/件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件奖励;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件奖励。同一举报案件省、市不重复奖励。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件;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件;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件。

第十五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20万元/项的奖励;

(二)对获得济南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

(三)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以及国家、省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专利创造部分:

申报济南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济南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或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四)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收据。

县区、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年度资助分批次集中受理、审核、拨付。

第十八条  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专利导航分析、济南市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等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市知识产权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制定具体项目实施细则,组织单位申报,县区、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推荐,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资助经费。项目实施采取过程控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强化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市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进行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兑现,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具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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