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295/2021-0029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1-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 标题: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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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政策背景

近几年,随着机构整合,科技体系改革深入发展,国家法律条文、法治环境和执法理念等因素逐步完善,对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等有所变化。2015年,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期5年,该文件的实施,为规范全市科研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裁量基准已失效;经过几次修改完善。2021年7月,按照市司法机关统一要求市直各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印发公布实施。在借鉴北京、杭州等先进城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推进“科创济南”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政策依据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文件制定,对《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涉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三、主要内容

根据全市科技系统权责清单,对我局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规范并制定裁量标准;新修订后《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2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违法行为及10个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裁量基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裁量标准等6项内容。

(二)第1项行政处罚为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包括3项行政违法行为,6个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每项行政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两级裁量标准。制定依据《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第2项对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这一项行政违法行为,划定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级裁量阶次标准。制定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省科技厅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划定处罚裁量标准。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法规处  66608820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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