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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295/2021-00391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0-01
发布机关: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统一编号: JNCR-2021-0060002
标  题: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科发〔2021〕70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济科发〔2021〕70号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


附件: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

(明确到具体法条)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3700000206003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属初犯,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属初犯,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属初犯,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多次欺骗当事人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700000206004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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