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295/2022-00106 组配分类: 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日期: 2022-04-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一、行政许可
(一)执法事项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2.行政许可条件
①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A.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②申请人基本条件
A.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B.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我国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C.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④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⑥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A.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B.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C.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⑦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B.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C.申请材料虚假的;
D.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E.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外国专家服务处
预审、受理岗位:(执法人员:李卓、李梦阳)
审查岗位:(审查人员:韩萌萌、杨涛)
决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外国专家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张宾)
(三)岗位职责
1.预审、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不予通过预审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⑥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或)其他有关文件。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②核对申请人信息是否与材料一致;
③复核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准予期限、行政许可类型等信息;
④提出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
3.决定岗位职责
①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不需集体讨论的申请,根据审核意见,直接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
②需要集体讨论的事项,应当由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四)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
1.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2.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盛群、许浩宇)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张根生、许浩宇)
合法性审查机构: 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李寒梅 韩磊 )
决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贾文涛)
(三)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执法责任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确认(一)
(一)执法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盛群、许浩宇、王晓军、马永、
秦英欣)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张根生、王晓军 )
决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贾文涛)
(三)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标准的,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系统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系统退回并明确原因;申报单位可以将补齐的材料再次通过系统平台提交;
④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2.审查岗位职责
①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全程在网上办理,分为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两个环节;
②技术合同登记员登录“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系统,查看待审核技术合同信息,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③符合要求的技术合同审核通过,进入技术合同认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合同审核不通过,通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系统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核;
④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员审核技术合同相关材料,符合认定要求的,完成认定并生成“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证明”电子签章;
⑤已认定通过的申报单位可查看并下载“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证明”电子签章;
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系统生成电子档案;
⑦由国家科技部规定的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经提能增效调整为即办件。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免税合同1个工作日办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他类技术合同7个工作日办结。
3.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分管局长直接签署意见;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执法责任
《科学技术进步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等规定确定。
四、行政确认(二)
(一)执法事项
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行政确认依据
《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科发〔2019〕45号)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技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刘红)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李月明、刘红)
决定机关:市科学技术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李明强)
(三)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⑥办理时限:5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
⑥立卷归档;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公布文件。
④办理时限为本年度。
(四)执法责任
根据《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科发〔2019〕45号)规定确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