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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统计法》规定“四个不得”
发布日期: 2025-06-30 11: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该条为新增)

4.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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