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统计法》规定“四个不得”
发布日期:
2025-06-3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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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该条为新增);
4.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