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科发〔2023〕5号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济南市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济南市科技局制定了《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3日
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济南市重点 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 在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支撑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根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 号)和 《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和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遵循重点支持、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开放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市科技行政管 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依托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或 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 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具备开创性学科特色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应面向学 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 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所依托企业应为研发 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 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基 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研究,解决“卡脖子”问 题,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构建自主可控技术体
系,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支撑。
(三)鼓励支持申请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 发机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联合共建市重点实验室,围绕区域发展 战略和优势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优势,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鼓励支持区县级重点实验室备案市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备案设立、定期审核和优胜劣汰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与目标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要不断增强综合科技实力,增强创新 意识,成为我市中长期共性关键技术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骨干 力量,提高创新能力,为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增强发展后劲。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将建设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 新基地,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 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 探索,进行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 为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成为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基地,做好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建成一 支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科研条件的创新 基地,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装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 备进行科学研究。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争取建设成为省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编制实施市重点实 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备案与 审核考评工作;决定市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协调 解决相关问题;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所属市直部门与单位或所在区县科 技主管部门作为市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考察市重点 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第九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 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 建市重点实验室领导机构,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 题进行论证和决策;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市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 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 要职责是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 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 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优秀 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市重点 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家以 上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 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 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市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 对合理稳定。市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 织模式, 并应赋予 PI 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 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五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依托单位提出 备案申请,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南山区、起步区、国际医学 中心、莱芜高新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各市直部门按照程序初审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济南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驻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及企业;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 构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当在本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科研 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 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
托单位,其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的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正常运行 1 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济南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 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
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 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 一般在 60 岁以下, 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实 验室主任如为外聘人员,其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个 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 5 人, 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 200 平方 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 300 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最近两年内
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不少于 10 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平均每年 500 万元以上。企业类最近两年内承担的 各类各级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不少于 5 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平均每年 100 万元以上。
(五)在运行管理上,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 的规章制度、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等规章制度,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备案工作(具体事 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济南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 2 年建设计划, 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
(二)区县、部门推荐。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及市直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遴选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 见,对通过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备案名单。
(五)提交任务书。经过备案公示的市重点实验室须在公示 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填报《济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提 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填报《济南市备案重点实验室汇总表》,并将相关资料汇总报市科技局。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市“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二十条 通过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获得市重点实验室建 设资格,纳入济南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择优推荐省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应参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 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 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 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 3 月底前按时提交年度 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 经依托单位、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线上提交年度工 作报告,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帮助与督促市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实验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一般为 2 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采取同 行专家评议方式。筹建期内加挂“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筹)” 牌子。筹建期满 3 个月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 验收的,认定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授牌(标牌制作标准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依据省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 行评估。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 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 完成情况;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 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 合等方面的情况,并将重点实验室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 秀、合格和不合格 3 个评估结果等次, 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继续获得市重点实验室备案资格,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 报省重点实验室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 条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市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四)在实验室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七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 筹集,鼓励形成多元化、多渠道、 多层次的投入体系,鼓励所在区县或是市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保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 费,将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南市×××重点实 验室”,(×××为研究领域),英文名称统一为“Jinan Key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8 年 4 月 23 日。原《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济科发〔2022〕9 号)同时废止。